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2019年11月《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将于2020年1月起正式启动对我校编制内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实际扣缴和退休教职工退休金发放工作。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了解改革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 为什么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覆盖包括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口。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游离于制度之外,一直沿用原退休保障制度,成为制度的孤岛。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2.实施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3.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过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改革后,我校编制内教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目前学校采取预扣的方式,2020年1月开始每月将由“预扣”转变为“实扣”。
5.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老人”、“中人”、“新人”?
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为“老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为“中人”;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为“新人”。
6.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退休后待遇如何衔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2)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设定为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3)“新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7、个人缴费基数由什么组成?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8.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2019年5月1日以后调整为16%),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9.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根据国发[2015]2号的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缴费。
10. 正式缴费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何不同?
正式启动缴费后,我校退休教职工每月退休金将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由省社局和学校先后发放。
(1)2014年10月1日(不含)以前退休的人员,省社保局将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人员,由于改革后待遇计发新办法相关参数正在研究中,省社保局暂时按照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办法各项参数出台后准确计算待遇并进行补差。
(3)省社保中心统筹发放之外的项目,将继续由学校按照原渠道发放。
11.如果没有领到养老金咋回事?
2020年1月正式启动后,退休教职工如果当月未能按时收到省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可能是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第一,银行账号与户名、身份证号码不符,导致发放失败;第二,退休教职工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在银行系统字库或社保系统字库无法识别,导致姓名与银行户名不匹配;第三,账户状态异常。主要包含退休教职工银行卡挂失、注销等原因。对于此类问题,请退休教职工及时与学校人事处或离退休工作处联系登记,以便帮助查明原因,利于养老金的顺利发放。
12、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咋算?
对于新招人员,原则上参照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次年起按上年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13、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14、参保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15、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
16、参保工作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参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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