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社会学讲座 ——西安交通大学刘军教授讲座《分析单位新释》成功举办

2021-06-29 16:28

      6月17日晚19点,西安交通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社会网与社会资本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军,应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社会学系郑中玉教授邀请,作客HIT社会学讲座,发表题为《分析单位新释》的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尹海洁教授主持,校内外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与同学听取学术讲座。
      围绕讲座的主题,刘军教授首先通过一个案例阐明主旨,以往的部分研究中每每出现互斥就是因为对分析单位使用得不当。“孩子数量越多,父母的主观幸福感越强”,这只是比较孩子数量不同的两“类”父母的结果;该结论不适合于具体“个人”。如果“个人”是分析单位,那么这个“个人”是“单个个人”,还是“某类人”“总体人”,还是作为“概念”的“个人”?关于分析单位的研究较少,而刘军教授提出我们不能够忽视它。
      随后,刘军教授总结了当前针对分析单位研究的众多学者的不同意见。当前的共识是将分析单位(unit of analysis)称为研究对象,通常指一项研究要描述、分析与解释的对象,它可以归纳同类事物的特征,不同于研究内容与调查对象。艾尔·巴比及风笑天都有相关论述。在此基础上,刘军教授提出“分析单位也称研究对象”一说不恰当。我们可以说一门学科或一项具体研究有其“研究对象”,却未必说它有“分析单位”。一项研究要描述、分析与解释的对象,似乎意味着“对象”就是“研究对象”。从概念上讲,“对象”就是“对象”,并不等于“研究对象”。
      针对分析单位本身,刘军教授做了详细的阐述。目前针对分析对象的阐述主要分为对象论与集合论两种思维,作为“认知对象”的“分析单位”将研究“单位”视为认知对象,而非存在论概念。“分析单位”通常被视为一个表象性概念,不是作为概念的概念,不是“分析单位本身”。作为“存在”的“分析单位”认为分析单位本身处于各种关系网络之中,随情境而变,脱离了有机体要素会出现质变。用“指标”对“分析单位”进行测量,只能得到特定时空的分析单位在某些特定属性的特定结果,它必然是片面的、静止的,与“分析单位本身”无内在关联。此类研究毋宁说就是“旧形而上学”思维下的产物。
      在讨论环节中,刘军教授与我校社会学系尹海洁教授和郑中玉教授就分析单位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与会师生结合个人体验就讲座相关内容提出了各种问题,讨论十分热烈。刘军教授对如何将大家习以为常的“气场”“将心比心”等存在又不好解释的东西进行解读以及与传统变量分析的区别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讲座最后,人文学院尹海洁教授进行了简短的总结,指出刘军教授的讲座弥补了当前针对分析单位研究的空白,极富前瞻性和启发性。尹海洁教授与郑中玉教授同时对刘军教授对哈工大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支持表达了由衷感谢。